中国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再发新规 扩流入防流出升级

农历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外汇局公布针对资金跨境流动的新规,允许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且要求将出口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的境内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及时报送信息。1月26日,外汇局网站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1条,其中前9条意在扩流入防流出。《通知》扩大了可结汇项的范围,强调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的严格监管,加强了境外留存资金等统计分析,可谓外汇局为防范资金跨境流动风险祭出的大招。

扩流入升级

扩流入方面,《通知》新增了可结汇项,包括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但原则上不允许境内机构购汇还债;以及允许自贸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而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通知》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回资金偿还外债,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通知》还扩大了境外资金可在境内使用的范围。《通知》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并将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所吸收存款在境内运用的比例由50%升至100%。

上述外汇局负责人表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

而提高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吸收存款境内运用比例后,实践中各银行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防流出发力

在防流出方面,记者发现《通知》没有增加新的规定,但是强调严格监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并加强了境外留存资金等统计分析。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境内机构如有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外汇管理相关条例,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而外管局在检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此外,《通知》明确外汇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

上述外汇局负责人表示,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按现行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除此之外,对于境外直接投资,《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通知》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强调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通知》同时明确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通知》自1月26日起实行。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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